(2015)舟普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聂武汉与王玉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武汉,王玉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6号原告聂武汉。被告王玉杰。本院在审理聂武汉诉王玉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聂武汉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玉杰的起诉。本院认为,聂武汉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武汉撤回对王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聂武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