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上官文广与王征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文广,王征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上官文广,干部。被执行人:王征卓,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征卓在武穴市广济商城二楼有商业门面,产权证号码为武办0000357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9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征卓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广济商城二楼产权证号码为武办000035742的商业门面。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