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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执行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合学与被执行人余峰、黄赵锋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合学,余峰,黄赵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林合学,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余峰,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黄赵锋,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合学与被执行人余峰、黄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赵锋闽715**号小轿车已抵押在在申请执行人林合学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11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