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国亮与许练辉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亮,许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429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亮,男,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执行人许练辉,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陈国亮诉许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许练辉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国亮支付2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许练辉的财产情况。本院已另案拍卖许练辉名下位于禅城区的房地产,拍卖成交款尚不足以清偿银行抵押债权,其名下车辆由其他案件查封中,且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处理。除此之外,暂没发现被执行人许练辉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42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羊 挺审判员 陈文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素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