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党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涛审 判 员  门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