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党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涛审 判 员 门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