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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元升实业公司与帝元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湖北元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升实业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邦鸿、杨文锋,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都帝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元食品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红花套。法定代表人裴学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元升实业公司与被告帝元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升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邦鸿、杨文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帝元食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元升实业公司诉称,原告系一家以从事金属包装物生产、销售为主的公司,与被告具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2013年11月,被告因生产需要,又拟向原告定作一批桔子空罐。同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马口铁空罐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所确定的材料、规格、质量标准及包装要求为被告定作桔子空罐10万只,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按3.1元/只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该合同同时还约定,被告应现款提货。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加工桔子空罐产品,并先后四次向被告交货3万多只。通过与被告办理结算,被告总计应向原告支付报酬125345.71元(含部分历欠)。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报酬的方式,被告理应与被告现款现货进行交易,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不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报酬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报酬125345.71元。2、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在庭审时,原告元升实业公司变更其诉请,仅要求判决被告帝元食品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报酬125345.71元。被告帝元食品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元升实业公司系一家以从事金属包装物生产、销售为主的公司。2013年11月22日,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马口铁空罐购销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了定作产品名称、数量、单价(桔子空罐、数量100000只,单价3.1元/只);合同第二、三、五款分别对被告订购产品的技术要求或质量标准、材料、包装的要求作出了具体约定;第四条约定原告元升实业公司的交货期为2013年11月初;第七款约定了付款条件为现款提货。第八款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在乙方(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2013年11月23日、同年11月26日,原告元升实业公司先后分四次累计向被告帝元食品公司发货34048只,货物金额总计105548.8元。后原、被告通过对账,被告帝元食品公司欠原告元升实业公司货款125345.71元(含2013年以前历欠),被告帝元食品公司同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盖章确认。原告元升实业公司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该款未果,遂于2014年10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报酬125345.71元。2、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马口铁空罐购销合同》、业务明细表(对账函)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马口铁空罐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被告既已接受原告的相应货物,并通过对账函形式确认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25345.71元,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相应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欠款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己方诉讼抗辩权的放弃,本案因此也不具备调解基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宜都帝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元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25345.7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403元,由被告宜都帝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杜新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廖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