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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恒与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田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727号原告张恒,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波,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与被告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恒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