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恒与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田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727号原告张恒,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波,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与被告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恒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