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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勋凤、张菊露等与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勋凤,张菊露,胡余龙,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江勋凤,女,1961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张菊露,女,1933年9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胡余龙,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林、何震,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余西街民主巷。法定代表人陈瑞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勋凤、张菊露、胡余龙诉被告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勋凤、张菊露、胡余龙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勋凤、张菊露、胡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9.4元,准予免交。审判员  赵永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