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龙诉被告陈光荣、刘正忠、万和平、杨静、兰明刚、陈子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陈光荣,刘正忠,万和平,杨静,兰明刚,陈子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56号原告王小龙,男,汉族。被告陈光荣,男,汉族。被告刘正忠,男,汉族。被告万和平,男,汉族。被告杨静,女,汉族。被告兰明刚,男,汉族。被告陈子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龙诉被告陈光荣、刘正忠、万和平、杨静、兰明刚、陈子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