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州迎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迎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月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431号原告福州迎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能武、陈玮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华,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迎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迎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迎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州迎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剑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德营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