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民一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案件名称
孙玉忠与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玉忠;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官民一初字第3329号原告孙玉忠,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在昆明市五华区卓希润滑油经营部工作,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李海波、郭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春城路**新摩尔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少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凯、王思蒙,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玉忠诉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玉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忠撤回对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1686.5元由原告孙玉忠承担,其余1686.5元退还原告孙玉忠。审 判 长 苏 燕人民陪审员 王振斌人民陪审员 吴兰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