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传海与被告李金钗、刘志建、李成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海,李金钗,刘志建,李成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李传海,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林七乡付庄村。委托代理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钗,女,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林七乡夏庙村。被告刘志建,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南口镇12团9连**栋*号。被告李成旗,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林七乡夏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海与被告李金钗、刘志建、李成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