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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闫绍新与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军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绍新,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4号原告闫绍新,住平泉县.被告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军,董事长。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蒋辛屯镇大香公路116号。被告祝军,住上海市南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绍新与被告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闫绍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绍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绍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0元,由原告闫绍新承担。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