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闫绍新与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军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绍新,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4号原告闫绍新,住平泉县.被告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军,董事长。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蒋辛屯镇大香公路116号。被告祝军,住上海市南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绍新与被告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闫绍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绍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绍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0元,由原告闫绍新承担。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