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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常君香诉赵风中为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君香,赵风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常君香,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赵风中,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受理原告常君香与被告赵风中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君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君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郜奇奇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