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云泉与叶小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泉,叶小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周云泉。被告叶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泉诉被告叶小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泉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云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