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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云泉与叶小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泉,叶小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周云泉。被告叶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泉诉被告叶小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泉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云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