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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朱某甲,男,汉族,居民。被告朱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天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军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