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朱某甲,男,汉族,居民。被告朱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天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军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