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山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军与被执行人鹤壁地恩地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军,鹤壁地恩地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军,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鹤壁地恩地镁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鹤壁地恩地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巫山沟。法定代表人张永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山劳仲调(2014)54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双方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山劳仲调(2014)5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晋邦审 判 员 王保军代理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焕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