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福长与姜化线、强同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杨福长。被告姜化线。被告强同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程玉林。原告杨福长与被告姜化线、强同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福长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鲁H×××××小型普通客车采取扣押保全扣押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福长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强同华所有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原告杨福长提供担保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