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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2015)367孙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间市米各庄镇后豆务村。身份证号13098419860416122X被告曹某某,男,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河间市尊祖庄乡尊祖庄村。身份证号130984198507305113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孙某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