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2015)367孙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间市米各庄镇后豆务村。身份证号13098419860416122X被告曹某某,男,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河间市尊祖庄乡尊祖庄村。身份证号130984198507305113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孙某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