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349号原告高某某,男,195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个体户。被告石某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