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吴小萍与郑光春、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萍,郑光春,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74号原告:吴小萍。被告:郑光春。被告: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娅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萍与被告郑光春、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发现被告郑光春大量举债,其行为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小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