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忠诉被告杨洁、杨学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杨洁,杨学才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马忠,男,1990年8月3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韩卫军,青海川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洁,女,1992年1月3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杨学才,又名杨满索,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与被告杨洁、杨学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7元,减��收取1278.50元,由原告马忠负担。审 判 长 马福成审 判 员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冶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申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