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冯佳男与周立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佳,周立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冯佳男,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现住邢台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周立朝,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任县,身份证号:******。关于冯佳男申请执行周立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立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立朝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立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立朝在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军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 王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