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周振波诉胡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振波,胡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振波,现住扶余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昌,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X。上诉人周振波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判决,周振波支付胡昌赔偿款6764.03元。周振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振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振波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振波撤回上诉。二审上诉费500元由上诉人周振波承担250元,返还上诉人周振波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通知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74号周振波:你与胡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应退还给你诉讼费人民币250元。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持本通知及本案的调解书、单位介绍信到本院领取。特此通知审判长于福桐审判员张继审判员姚德满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文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清单(2015)��民一终字第74号周振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应收诉讼费人民币250元。审判长于福桐审判员张继审判员姚德满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文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