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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俞银良与施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银良,施根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526号原告俞银良,委托代理人徐玲,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冒艳蔚,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根生。委托代理人周喻,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银良与被告施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银良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银良负担。审 判 长  陆明荣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沈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