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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申请执行马云芳、马娟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负责人:相红,系该行长。被执行人马云芳,男,生于1965年1月29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马娟茹,女,生于1965年8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陕民金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金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涛审判员  高铁星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卫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