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商)初字第1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斌与安艳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安艳巧,李成龙,鲁二保,李志强,李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0056号原告刘斌,男性,年龄42。被告安艳巧,女性,年龄34。被告李成龙,男性,年龄73。被告鲁二保,女性,年龄68。被告李志强,男性,年龄5。被告李志荣,男性,年龄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安艳巧、李成龙、鲁二保、李志强、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