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保国申请执行石学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国,石学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石学钊,男,汉族。李保国申请执行石学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二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石学钊至今未履行,李保国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刘**(身份证号:4110241980******)与石学钊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石学钊刘巧杰价值50478.04元的财产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安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自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