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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保国申请执行石学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国,石学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石学钊,男,汉族。李保国申请执行石学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二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石学钊至今未履行,李保国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刘**(身份证号:4110241980******)与石学钊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石学钊刘巧杰价值50478.04元的财产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安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自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