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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湖南楚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某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780-1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甲,××族,××族。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2014)岳执字第00780号执行裁定书,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某甲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99号江山帝景小区g1栋1××号房产(权证号码:71××04)。现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甲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99号江山帝景小区g1栋1××号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某甲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99号江山帝景小区g1栋1××号房产(权证号码:71××0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