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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燕与中联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共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燕,中联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燕,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济南罐头食品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联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泽河,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刘燕因与被申请人中联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共有权纠纷,不服本院(2013)济民一终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燕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中联花园业主委员会根据市政供热部门的改造建议及小区供热管道严重老化需要改造的事实,决定实施小区供热管道改造,符合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故本案所涉因供热管道改造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担。另,中联花园小区供热管道改造期间,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曾委派其工作人员范尊光监督供热管道的改造施工,其应对供热管道的技术情况和改造情况熟知,此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及其施工监督工作人员的陈述,均能够证实供热管道改造后,小区内所有用户已全部使用了小区内新更换的室外用热管道输送的热水进行供热。再审申请人虽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并未使用新管道供热,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刘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继华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