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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高金蓉、许秀蓉、高玉容申请执行高盛余、黄小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蓉,许秀蓉,高玉容,高盛余,黄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高金蓉,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申请执行人许秀蓉,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广利乡法定代理人高金蓉,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申请执行人高玉容,女,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被执行人高盛余,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被执行人黄小英,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申请执行人高金蓉、许秀蓉、高玉容与被执行人高盛余、黄小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已冻结了高盛余名下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8万元,诉讼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协议第三项:该330000元品迭已支付给高金蓉丈夫罗国平的10000元及上列第二项的款项后,高盛余应返还给高金蓉、许秀蓉、高玉容共计230000元,其余90000元中苏廷秀分得50000元、高盛余分得40000元,苏廷秀分得的50000元由高盛余负责监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高盛余名下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两帐户X、XX中共计23万元银行存款扣划至三台县人民法院(开户名:三台县人民法院,帐号:XXX,开户行:农行三台县支行)。二、解除对账户XXXX、XXX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维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