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龙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北京通友精化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口龙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通友精化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龙口龙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龙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通友精化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高援越,经理。被执行人:龙口龙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担保人:邵云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通友精化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龙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邵云飞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邵云飞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审判员 卢景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封绍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