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刘会芳与张俊磊,易途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会芳,张俊磊,易途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会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俊磊。委托代理人:周炜,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易途明。再审申请人刘会芳因与被申请人张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会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吉 守 明代理审判员 ��夏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