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立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海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力等六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字第3号起诉人秦皇岛市海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俐敏。2015年1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秦皇岛市海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状,其诉称,2013年2月6日在其旗下公司碧螺塔酒吧公园修建海上啤酒花园,将部分工程承包给陈玉国,截止到2014年1月17日分十二次将工程款138280元支付给陈玉国,有陈玉国的领款凭证为证。2014年9月18日由李力、李向权、赵林义、王德全、刘登峰、孙敬德、王志军共七人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要求起诉方支付工资,起诉方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北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起诉人支付李力工资5200元,李向权工资5100元,赵林义工资5100元,刘登峰工资4500元,孙敬德工资5100元,王德全工资5200元。现起诉人对裁决不服,要求撤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仲案(2014)152号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支付以上六人的工资。经审查,本院认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仲案(2014)152号劳动仲裁裁决中每位申请人的工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2013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1320元/月*12个月=15840元)的金额,故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现起诉人系用人单位,对该裁决不服,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到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故对秦皇岛市海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秦皇岛市海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常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