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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襄阳红金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襄阳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岳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侠,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襄阳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新华路21号。法定代理人:肖明,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襄阳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