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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刑四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荆华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刑四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荆华,男,汉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于葫芦岛市,大专文化,退休医生,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葛立庚、晏洪亮,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荆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葫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荆华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荆华与荆某(被害人,男,殁年36岁)系继父子关系。荆某童年时因其母刘某甲改嫁荆华,便随其母与荆华共同生活。荆某成年后与荆华因家庭生活问题发生过矛盾。2014年4月20日19时许,荆华酒后在家中与刘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刘将争吵之事电话告知在外面的荆某,让荆某带女儿到外面居住。荆某得知此事回到家中,用石头将窗户玻璃砸碎,并在屋外喊叫。荆华闻听后,从家中客厅书柜中拿起一把尖刀往外走,与荆某在厨房门口相遇,二人发生厮打。荆华持尖刀刺中荆某右大腿一刀,左腋窝两刀,荆某受伤后倒地,120急救中心赶到后将荆某送往南票某医院救治,后荆华也来到医院帮助救治,荆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荆某系因锐性物体刺中胸部造成心脏和肺脏破裂失血死亡。被告人荆华于当日21时5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荆华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荆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上诉人荆华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量刑重。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荆华的犯罪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投案情况说明证实了本案案件侦破及荆华投案情况。2、证人刘某甲证实:2014年4月20日早上8时许,荆华出去帮李某甲家干活,大约19时回到家,他已经喝酒喝醉了,我就去卫生间接盆水让他洗脸睡觉。荆华洗脸的时候就开始埋怨说“我养活荆某和他姑娘,都不拿我当回事,”他把水弄的满地都是,我就让他上床躺着,荆华就进卫生间右侧的小卧室。这时我孙女荆某甲(荆某女儿)就回来了,我没让她进屋,害怕荆某甲吓着。我就给我儿子荆某打电话,告诉荆某带女儿去外面找个旅店住。荆某一听生气了,回来从我家南面用石头把大屋玻璃砸碎了,说这日子没法过了,我一听玻璃碎了,就往屋走。这时荆华从小屋出来往外走,穿着蓝色条横道的秋衣,灰色秋裤,手里拿把尖刀,有七八厘米左右长,刀柄是木头的,也有4厘米左右长,从哪拿的刀我不知道。荆某进屋领着女儿正往外走,荆华拿刀就往门口去,奔着荆某去了,我就迎面抱着荆华的腰,说“我求求你了,伤着谁也不好”我当时背对着荆某,我拦不住荆华,后来我摔倒了,就看见地上有血,荆某受伤了,怎么伤的我不知道,荆某拽着女儿往门外跑,这时荆华把我扶到大屋的沙发上,手里没拿刀,刀在哪我也没注意。荆某甲跑回家对我说荆某不行了。我马上出去看,看见荆某已经躺在地上了,我就打120,又给李某甲打电话说让他来。救护车来之后,荆某被抬上车,这时荆华还在屋里,我在外面听见有人说刀还在地上呢,我往回走看见刀在家外土边地上,我把刀捡起来拿着一起去医院。到医院我把刀包好后交给我妹妹刘某乙,之后荆华和李某甲也来了,荆华帮着抢救了,我让李某甲把荆华带走。3、证人荆某甲证实:2014年4月20日19时56分我回到家中,我进门时看手机上的时间了。我奶奶刘某甲让我在门口站着不让我进门,我当时也不知道为什么,我奶给我爸荆某打电话,让我爸带我去旅店住。过了大约五分钟左右,我听见屋内玻璃碎了,然后看见我爷荆华从小屋出来,手上拿把尖刀,我没注意是什么样的刀,我爷身上穿着一件发灰色的无袖背心,下身穿什么我没注意,这时我爸也过来了,我奶就抱着我爷,背对着我爸,我当时害怕就往后躲,我奶和我爷摔倒了,我爸在门口站着,我爷拿刀站起来奔我爸来了,我奶拉着我爷,我爸和我爷就揉在一起了。我看见我爸的背上有血,我一直哭,打了大约5分钟,我爸拽着我往外走,我看见我爸手里拿着我爷拿的那刀,走了不到一分钟,我爸就倒地上了,刀放哪了我没注意,我爸说他撑不住了,我就往回跑到家门口告诉我奶我爸不行了。我奶出来看我爸躺在地上,就打了120。救护车来了我就坐上救护车,当时听见有人说刀还在那呢,我看见我奶把地上的刀捡起来了,我们一起坐救护车去医院了。4、证人李某甲证实:2014年4月20日,荆华白天陪我干活,晚上在我家吃饭,吃饭时喝了有一杯半50多度的白酒,有点喝醉,走路有点不稳。大约19时左右,荆华从我家回家了。晚上20时左右,荆华的妻子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你快来”。我马上就去荆华家,到荆华家门口碰到荆华,上身穿着灰蓝色横道的秋衣,下身穿啥我没注意。荆华说去找孩子,让我给看屋,我一进荆华家看见地上全是血,我就出门找荆华,荆华正好也往家走。我问孩子找着没,荆华说没有,我说是不是受伤上医院了,荆华说咱俩去医院找去。我和荆华就去南票某医院了,到那荆某正往楼上抢救室搬,我和荆华帮着抬,到抢救室,荆华和我把荆某搬到床上,过了有十多分钟,有一个荆华家的亲属找荆华说要和他唠唠,我过去拉开了,说有事说事,刘某甲过来对我说一会亲属都过来,让我把荆华拽走,我和荆华就走了。我问荆华上哪去,荆华说上公安局吧,就去公安局自首了。5、证人刘某乙证实:2014年4月20日晚上八九点钟左右,我接到妹妹刘某丙的电话后,到了南票某医院的抢救室,在抢救室内我看到荆某浑身只穿一条内裤躺在床上,在门口碰到了我姐姐刘某甲,刘某甲从衣服内的腋下部位掏出一把用白色塑料袋缠着的东西交给我,对我说“我带着刀不方便,你帮我拿一下,”我就把刀接过来了,过一会警察来了问扎人的凶器在哪,我说在这呢,然后警察就拿走了。6、证人李某乙证实:荆华家庭关系挺复杂的,荆某是他媳妇带来的孩子,荆华还带个女儿,荆华和他媳妇又生了个女儿,所以荆华和荆某经常生气,荆华和他媳妇也经常生气,荆某向着他妈,所以一家人经常吵。大约是2014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在门口散步,看到荆华和荆某正在门口打架,荆某手里拿一个长约一米的木棒子要打荆华,荆华好像喝了点酒,荆华的妻子拉着荆华,不让荆华和荆某打架。周围的邻居都知道荆华和荆某的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发生争吵,有时甚至还打架。荆华和他媳妇也经常吵。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葫芦岛市南票区某室。在门口地面处和厨房地面处、西墙面处提取了三处血迹。南卧室窗户西侧玻璃呈破碎状态,窗台里侧地面处留有玻璃碎片,地面处有一石块。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荆某左腋窝上方有两处创口,深达胸腔,右大腿前侧膝关节上有一处创口,深达骨质。上述创口创元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解剖检验见左侧锁中线外侧第二、三肋间有一创口,左第三肋骨骨折;心包左侧前壁有一创口,左心室前壁有一创口,深达室腔;左肺上叶中部有一贯通创口。提取心脏血进行生物学检验。鉴定意见:荆某系因锐性物体刺中胸部造成心脏和肺脏破裂失血死亡。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后,公安机关从荆华处提取了蓝灰色无袖背心、灰色秋裤、蓝色横道秋衣各一件;从刘某乙处扣押尖刀一把。10、ND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血迹、扣押的尖刀、浅蓝色背心均检出人血,与送检荆某血样本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9.429×1019。11、上诉人荆华供述:2014年4月20日早7点多钟,我吃完饭就去李某甲家帮忙干活,中午饭和晚饭都在李某甲家吃的,我有点喝多了,晚上8点左右我回到家。就我媳妇刘某甲一个人在家,进家后我就打了盆水在厨房洗脸,刘某甲看我喝酒了就跟我磨讥说我家里活啥也不干,尽帮别人干,我生气了就对她说你儿子不也没回来吗,他也啥活不干,你咋不说他呢?说完我就把洗脸盆踢翻了,水洒了一地,我回卧室躺到床上准备睡觉,刘某甲就在厨房拖地收拾。大约过了五六分钟,我就听见后窗户的玻璃被打碎,紧接着就听见荆某的吵骂声。我就起来到客厅的书柜里拿了一把尖刀就往厨房方向走,在厨房门口碰到了荆某,荆某正从过道往厨房里进,荆某手里什么也没拿,我就问荆某为什么砸玻璃,荆某说砸了咋地吧,这日子能过就过,不能过就散,我说你说搬出去到现在也没搬,你今天就别进来了,以前你说每月交500块钱生活费,你也不交。我俩就对骂,我怕荆某打我,就右手拿着尖刀在我身前比划,荆某看到我拿刀在那比划他就往前冲,用右脚踢我,因为我侧了一下身就踢到了我左侧臀部,我就转身朝荆某右腿扎了一刀,荆某还往前冲,用左拳头和我打,我就用刀朝荆某的左手臂扎了一刀,扎在什么地方不知道,但是肯定扎到荆某身上了,其他的扎在什么地方我记不清了,荆某往前冲把我推的仰面摔倒了。我当时就摔蒙了,就感觉有人把刀给抢走了,刘某甲和荆某就从厨房出去了,我起来直接回卧室了,过了能有几分钟,我听见我孙女荆某甲在外面喊:“奶,我爸喊你,”我就听见刘某甲边跑边喊荆某的名字,过了大约10分钟左右,外边没啥动静了。我从卧室出来到厨房时,看到厨房里面的地上有不少血迹,我这时感觉出事了,把荆某伤着了。我到外面,围观的人说120车把人拉医院去了。这时,李某甲开车过来了,我让他拉我去医院。当时,荆某在医院的抢救室里抢救,我进到抢救室看到护士正在给荆某扎针,这时,荆某的表兄弟刘峰在走廊里喊我让我出去,我怕白挨打,就没出去。在抢救室呆有10分钟左右,我看也帮不上什么忙,就和李某甲出来到医院的停车场处,我对李某甲说我得到公安局自首去,然后李某甲开车拉着我到公安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荆华对作案凶器尖刀进行了辨认,对作案现场及作案时所穿的衣物进行了指认。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依法均予确认。关于上诉人荆华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荆华因家庭琐事持刀致死荆某的事实经过,有在场的亲属目睹并证实,荆华到案后供认不讳,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提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荆华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有矛盾,当天在被害人用石头将家玻璃砸碎的情况下,持刀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厮打,并刺扎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刀,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荆华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判鉴于本案属于家庭矛盾而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荆华案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且家属能够积极代为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对荆华依法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上诉人荆华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宁疆审判员 柴  栋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继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