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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长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28-1号原告: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春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市长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文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长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阴市长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江阴市长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宪芝人民陪审员  徐金枝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