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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广东省红峰农场与王德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红峰农场,王德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广东省红峰农场。法定代表人梁雪亮,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李建立,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东,男,1964年4月6日出生,住红峰农场机关宿舍938号。被告王德贤,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77103493X,住化州市省道S284线化州至官桥公路边。委托代理人翁笛凯,男,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民主路1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红峰农场诉被告王德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红峰农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艺谕代理审判员  宁辂珠人民陪审员  庞明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颖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