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二终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与郝文义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郝文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二终字第1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贻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文义,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文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军胜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