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易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易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易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绍华,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易县。委托代理人管来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龚建,该公司职员。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民。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3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易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凤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