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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龚龙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龚龙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胜,任董事长。住所地:长垣县孟岗乡苇园村。被告龚龙孙,男汉族,住福建省蒲城县。原告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龚龙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19日,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对龚龙孙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张中任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