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4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满仓与马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仓,马文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4350号原告张满仓。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建。委托代理人马建冬、李彩红,高碑店市幸福路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仓与被告马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满仓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满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满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