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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4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满仓与马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仓,马文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4350号原告张满仓。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建。委托代理人马建冬、李彩红,高碑店市幸福路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仓与被告马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满仓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满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满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