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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四川高德特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申请(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3号、33号、105号、137号、160号、217号、223号、224号民事调解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577号、1415号、1467号、1469号、150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理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高德特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四川瑞钻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西昌市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华瑞机电设备供应站、会理县正泰电器设备责任公司、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华冶排渗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三元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成都市腾飞达劳保制品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斯托恩科技有限公司、会理县易达车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会太路175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3号、33号、105号、137号、160号、217号、223号、224号民事调解书,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4)会理民初字第577号、1415号、1467号、1469号、15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2603075.48元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林顺执行员  刘齐胜执行员  简学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富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