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展鹏与宋晓欣开设赌场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展鹏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雁执字第93-1号 被执行人王展鹏,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展鹏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中,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4)雁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对公安机关冻结在宋晓欣名下的涉案赌资38343.27元及其利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宋晓欣银行存款38343.27元及其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榜元 审 判 员 吴仁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强福 校对人:刘 强 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