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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15-1号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北一里1号。法定代表人:赵勇,经理。被告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3号信托大厦第二十三层。法定代表人:黄连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车牌号为桂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2、查封被告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麦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