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龙海市白水镇崎岎村民委员会、陈亚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海市白水镇崎岎村民委员会,陈亚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88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委托代理人林聪平,男。被告龙海市白水镇崎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海市白水镇崎岎村,组织机构代码78691091-0。法定代表人陈勇明,主任。被告陈亚谊。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海市白水镇崎岎村民委员会、陈亚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交纳225元,由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方顺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伟鹏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