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维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维娜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840306-9。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维娜,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娜著作权权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明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