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梁峻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峻,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梁峻,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凌可文,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天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丽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峻偿还借款本金285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张丽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丽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90510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