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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系妇幼保健院职工。被告:保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系路政执法支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宗连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士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