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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巴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巴某负担。审 判 员  秘杰云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吴元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连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