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巴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巴某负担。审 判 员 秘杰云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吴元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连辉 来源:百度搜索“”